日期: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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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会展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区会展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萧政发〔2017〕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举办各类会展活动的执行单位(即与会展场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的各类企业、协会),各类会展企业、会展园区和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会展人才。除各类行业协会外,其他单位需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金设立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其中会展奖励资金4500万元,主要用于对会展活动、会展公司、会展园区、会展设施、会展人才等方面的奖励扶持。会展保障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会展品牌塑造、会展品牌宣传推广、会展服务、促进会展业专项活动等方面的资金保障。
三、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会展活动、会展公司、会展园区、会展人才培训的奖励资金,由申请单位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其中展览活动需提前90天备案;会展设施建设项目、会展总部企业高管的奖励资金,由申请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审查。由区旅游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办)、区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兑现。对同一项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四、政策措施
1.鼓励举办各类会议展览活动。引进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会议展览活动(政府行政性工作会议除外)且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以场馆、酒店发票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单个展览(不含搭建三天以上,下同)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达到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达到7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资助;达到9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单个会议参会人员在区内酒店住宿达到5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达到10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资助;达到15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达到20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资助。
2.鼓励举办国际会议。对与会者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的各类国际会议,符合政策措施第1条中会议资助要求的,按相应资助标准的150%给予资助。
3.鼓励展览长期落户。对长期落户我区的产业型品牌展览,符合政策措施第1条中展览资助要求的,在连续举办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按相应资助标准的150%给予资助。同一申报主体适用政策措施第1条至第3条获得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引入国际品牌会展。对在我区举办国际展览机构(如UFI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会议机构(如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认证的品牌会议或展览,符合政策措施第1条至第3条资助要求的,按相应资助标准的200%给予资助。
5.鼓励会展公司入驻。对新注册落户我区的会展公司,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其年会展业务总营收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当年100万元资助;超过6000万元的,给予当年200万元资助。区内专业会展公司对区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部分的40%给予资助;对区级财政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环比增长部分的50%给予资助;对区级财政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环比增长部分的60%给予资助。
6.鼓励打造会展园区。对列入区级重点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公司50万元的一次性房租补贴;园区所有会展公司区级财政贡献总额达到年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50万元资助;园区新引进的区外会展公司,其当年会展业务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引进或培育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会议及大会协会(ICCA)会员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会展设施建设。对于列入区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会展设施、会展园区等项目,给予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投资,不含土地投资)5%的资助;对于信息化改造、同声传译等提高会展品质的项目,给予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投资,不含场馆改建、土地投资)1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会展人才培育。对我区会展总部企业中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在3年内每年按80%给予资助。对在我区从事会展工作三年以上的会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新获注册会展经理(CEM)资格证书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
9.引进和培育超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特色明显的支柱产业、关联产业专业性会展和对我区会展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点企业,经报区政府批准,可给予“一事一议”奖励。享受“一事一议”奖励的项目、活动、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政策。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